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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3號
被 告 陳盈宏
義務辯護人 陳增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宏自民國一00年九月六日起撤銷其羈押。
理 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盈宏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4 月2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因認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均自100 年7 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惟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訴緝字第3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並自100 年9 月6 日起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虧字第3671號執行指揮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是認其有逃亡之虞之原羈押原因已經消滅,其羈押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鄭光婷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金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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