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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張正宗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被 告 蕭巨昇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27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秀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易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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