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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陳民聲
附民被告 陳家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 年度易字第150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蔡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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