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交簡上,10,2012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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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 行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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