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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404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德鐘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頁)。
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1 年3 月30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於101 年4 月11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1 份及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4 月11日士檢朝暑100 偵14042 字第03306 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1 枚可考。
被告於起訴繫屬本院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公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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