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蔡宗畝
吳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自字第23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件原告就自訴被告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侵占菲律賓工廠設定資本額證明款項部分),請求被告返還新台幣295 萬元,因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原告自訴被告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部分,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是本院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侵占軟絲貨款、紅條貨品、生財器具及侵吞冷凍櫃貨款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