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重附民,22,201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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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蔡宗畝
吳秀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王國華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蔡宗畝、吳秀英主張:被告王國華與原告、鄭高煌於民國101 年2 、3 月間約定共同集資成立尚沿國際海產有限公司(下稱尚沿公司),約定由被告擔任經理、原告共同擔任協務及出納,被告於擔任經理期間,侵占購買軟絲貨款,尚有新台幣(下同)230 萬元未返還尚沿公司,且被告利用向上進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購買尚沿公司所需冷凍櫃、急速冷凍庫等器材為由,虛報器材價款45萬5,629 元而侵吞之;

又被告向原告請款68萬4,040 元購買紅條後,擅自出售紅條得款己用,或將紅條載離原存放冷凍廠,侵占紅條貨品相當於購進價款49萬3,920 元,且被告以購買Buyer station 生財器具為由,向自訴人請款4 萬6,200 元後,未實際購買Buyerstation 生財器具而侵占該筆款項,爰依法請求被告返還329 萬5,749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另請求宣告原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指訴被告侵占購買軟絲、Buyer station 生財器具之貨款、紅條貨品及違背任務虛報購買冷凍櫃、急速冷凍庫之價款部分,自訴被告分別涉犯業務侵占及背信罪嫌,此部分經本院以101 年度自字第23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就此部分提起附帶民事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就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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