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交易,230,201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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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琇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續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江湄告訴被告張琇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江湄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秀鳳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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