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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君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君德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到庭自白犯罪,並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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