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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鍾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 年4 月20日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件被告黃鍾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20日以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茹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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