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審交重附民,11,201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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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王振德
蔡易玲
被 告 陳家頎
廖尉任
上列被告等因100 年度審交易字第730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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