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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附民字第138號
原 告 丁建量
被 告 廖世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交訴字第3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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