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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林慧姣
被 告 張會莧
松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陳達桂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瓊雯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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