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1,易,314,201305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松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2 年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第41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松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柯松男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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