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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閔泰(原名黃亦瑋)
具 保 人 謝良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良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謝良駿因被告黃閔泰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未到院進行訊問及準備程序,且被告未在監所,已於民國102 年12月2 日出境等情,有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各1 紙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
另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於103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20分至本院進行訊問程序,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 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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