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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郭育維
被 告 陳郁彬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交易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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