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附民,327,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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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27號
原 告 李思寬
原 告 佘德琳
被 告 陳旭昇
被 告 兼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駿琪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簡字第148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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