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附民,392,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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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2號
原 告 張冠雄
張冠吾
張冠宗
張淑君
被 告 林耀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簡字第17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李宛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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