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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明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劉明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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