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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緝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簡炎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審訴緝字第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即102 年5 月1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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