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訴,363,201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3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寵惠
公設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王寵惠業於民國102 年8 月18日死亡,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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