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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03號
原 告 李香
被 告 戴家豪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訴字第419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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