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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肇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肇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陳肇勳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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