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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武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賭博案件(102 年度偵字第21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 年度聲沒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被告楊武聰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28日以102 年度偵字第21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00 元係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據其於偵訊中供承明確(至其餘扣案之賭資450 元、賭具骰子14粒及象棋1 副,係共犯翁田翔、林其珍【經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有,非被告所有),是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賭資200 元,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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