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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雲隆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0號12樓
之1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雲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莊雲隆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1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 年4 月,嗣因被告不服後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75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 年2 月,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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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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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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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3月9日9時15│100年3月11日8時 │100 年3 月1 日至│
│ │分許至同日11時30│許至同日11時30分│100 年3月17日 │
│ │分許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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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3794號 │偵字第3794號 │少連偵字第40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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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164│
│ │ │2751號 │2751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0.11.29 │ 100.11.29 │ 102.05.08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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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164│
│判 決│ │2751號 │2751號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0.12.21 │ 100.12.21 │ 102.06.1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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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 │編號3至6合併定應│
│ │月確定。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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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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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0年3月7日上午 │100年3月9日上午 │100年3月10日下午│
│ │11時許至100 年3 │11時許至100 年3 │3時許 │
│ │月8日 上午 │月13 日 某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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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士林地檢100年度 │
│機關年度及案│少連偵字第40號 │少連偵字第40號 │少連偵字第40號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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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
│ │ │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 102.05.08 │ 102.05.08 │ 102.05.08 │
│ │日期│ │ │ │
├───┼──┼────────┼────────┼────────┤
│ │法院│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101年度訴字第164│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決│ │ │ │
│ │確定│ 102.06.17 │ 102.06.17 │ 102.06.17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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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3至6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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