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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啟名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
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啟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王啟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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