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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水川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6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水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水川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蔡水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 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丁愛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蔡水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 罪 日 期│101.07.14 │101.07.14 │101.07.01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101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1458號 │1458號 │1298號等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審訴 │101年度審訴 │101年度審訴 │
│事實審│ │字第494號 │字第494號 │字第444號 │
│ ├───┼──────┼──────┼──────┤
│ │判 決│101.12.28 │101.12.28 │101.12.28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上訴 │
│ │ │字第401號 │字第401號 │字第397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2.03.11 │102.02.26 │102.04.08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1189號 │1189號 │1610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7.04 │101.07.17 │101.07.01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101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
│ │1298號 │1298號 │1298號等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審訴 │101年度審訴 │101年度審訴 │
│事實審│ │字第444號 │字第444號 │字第444號 │
│ ├───┼──────┼──────┼──────┤
│ │判 決│101.12.28 │101.12.28 │101.12.28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上訴 │
│ │ │字第397號 │字第397號 │字第397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2.04.08 │102.04.08 │102.03.07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1610號 │1610號 │1610號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
├───────┼──────┼──────┼──────┤
│犯 罪 日 期│101.07.03 │101.07.17 │101.12.10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101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緝字│
│ │1298號 │1298號 │第42、43號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審訴 │101年度審訴 │102年度訴字 │
│事實審│ │字第444號 │字第444號 │第149號 │
│ ├───┼──────┼──────┼──────┤
│ │判 決│101.12.28 │101.12.28 │102.06.26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上訴 │102年度訴字 │
│ │ │字第397號 │字第397號 │第149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2.03.07 │102.03.07 │102.08.05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1610號 │1610號 │3334號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
│ │毒品) │毒品) │毒品)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1.12.10 │101.12.18 │101.12.18 │
├───────┼──────┼──────┼──────┤
│偵查 (自訴)機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緝字│年度毒偵緝字│年度毒偵緝字│
│ │第42、43號 │第42、43號 │第42、43號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
│事實審│ │第149號 │第149號 │第149號 │
│ ├───┼──────┼──────┼──────┤
│ │判 決│102.06.26 │102.06.26 │102.06.26 │
│ │日 期│ │ │ │
├───┼───┼──────┼──────┼──────┤
│ │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 ├───┼──────┼──────┼──────┤
│ │案 號│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102年度訴字 │
│ │ │第149號 │第149號 │第149號 │
│確 定├───┼──────┼──────┼──────┤
│判 決│判決確│102.08.05 │102.08.05 │102.08.05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士林地檢102 │
│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年度執字第 │
│ │3334號 │3334號 │333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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