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1210,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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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啟麒
具 保 人 翁世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世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啟麒因犯重利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翁世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已逃匿,有通緝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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