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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覃政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2 年度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告譚政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施用毒品行為:(1)於民國101 年8 月7 日上午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薇星汽車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以火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經警於101 年8 月7 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新北市汐止區水源路1 段92巷口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淨重4.76公克,聲請書誤植為淨重7.76公克)、吸食器管子2 支。
(2)於101 年9 月26日凌晨0 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1 樓,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以火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經警於101 年9 月26日凌晨3 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頂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0.8400公克)、電子磅秤1台、分裝杓1 支。
(3)於102 年1 月21日晚上8 時許,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1段與樟樹路口之車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以火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嗣經警於102 年1 月21日晚上10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崇德國小前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淨重20.0750 公克,純質淨重15.8994 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吸管2 支、安非他命吸食器2 組、分裝袋437 個、K 盤2 個。
(二)被告譚政國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236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於102 年4 月9 日依法釋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4 月9 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6包(淨重4.76公克,聲請書誤植為淨重7.76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淨重0.840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 包(淨重20.0750 公克,純質淨重15.8994 公克)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 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2 份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譚政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23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4 月9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 年4 月9 日,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2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白色透明晶體,共計16包(總淨重4.76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406號卷第54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透明結晶,共計5 包(總淨重0.8400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份附卷為憑(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1768號卷第67頁);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透明結晶,共計8 包(總淨重20.0750 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足考(見102 年度毒偵字第287 號卷第64頁),足認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及重量│扣案日期 │備 註│
├──┼────┼─────┼────────┼─────┤
│一 │第二級毒│16包(總淨│101年8月7日 │101 年度保│
│ │品甲基安│重4.76 公 │ │字第03558 │
│ │非他命 │克) │ │號 │
├──┼────┼─────┼────────┼─────┤
│二 │第二級毒│5 包(總淨│101年9月26日 │102 年度保│
│ │品甲基安│重0.8400公│ │管字第0001│
│ │非他命 │克) │ │9號 │
├──┼────┼─────┼────────┼─────┤
│三 │第二級毒│8 包(總淨│102年1月21日 │102 年度保│
│ │品甲基安│重20.0750 │ │管字第0084│
│ │非他命 │公克) │ │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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