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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兼 具保人 呂學信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 年度執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呂學信因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 元,經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本院102 年刑保字第72號)、通知受刑人兼具保人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等各1 份在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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