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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 年度執聲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餘淨重一點五四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十二點八0一七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承辦受刑人黃建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均係違禁物,亦不知為何人所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上開毒品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數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分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六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海洛因二包、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因無法認定與該案有關,致未宣告沒收或為其他處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並有前開判決書、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且查,前揭扣案之二包粉末、二包顆粒經鑑定結果,二包粉末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餘淨重一點五四公克,另二包顆粒則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驗餘淨重十二點八0一七公克,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憲兵指揮部刑事鑑定中心鑑定書各一份附卷可稽,均為違禁物無誤;
準此,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依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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