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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介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 年度偵字第148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 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參包(驗餘淨重合計為零點伍陸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王介賢前因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4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1 包為0.2468公克,2 包【聲請書誤載為1 包】計0.3168公克),係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驗餘淨重為0.2468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另扣案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2 包(聲請書誤載為1 包應予更正,驗餘淨重合計為0.3168公克),經鑑驗結果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 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81頁),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共3 包(驗餘淨重合計為0.5636公克)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揆諸前開說明,當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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