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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吳奇璋 民國00年0月0日生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予以依法羈押在案,並准以新台幣五萬元具保,惟其因家中經濟況狀不佳,覓保無著,又心繫母病,茲具狀請求將原具保金額降低為新台幣三萬元。
惟被告所為搶奪等犯行,已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五月(有期徒刑五月部分,易科罰金為新台幣十五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必須入監執行,無法易科罰金),原具保新臺幣五萬元,已視被告特殊情形,予以審慎酌定,倘再予降保,未來恐不足以擔保被告到案執行。
且被告已就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狀亦已詳載理由到院,即刻須將全案檢送上級法院審理,是否繼續准予被告具保,或其具保金額,自宜由承審上級法院加以決定。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另此次裁定,應為本院最後一次就本案處理被告請求,望被告此後改正前非,再免受身繫囹圄境況,此為本院是所至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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