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聲,659,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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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瓈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瓈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瓈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2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

於100年8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王瓈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100年8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8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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