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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闕嘉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闕嘉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闕嘉萱因犯藏匿人犯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闕嘉萱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瑋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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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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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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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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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8月16日 │101年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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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101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9843號 │撤緩偵字第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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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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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101年度士簡字第 │102年度湖簡字第 │
│ │ │503號 │11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1年10月30日 │102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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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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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101年度士簡字第 │102年度湖簡字第 │
│判 決│ │503號 │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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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101年12月10日 │102年4月29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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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士林地檢102年度 │士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20號 │執字第19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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