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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忠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忠勇之羈押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忠勇前經本院以其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為羈押處分,並裁定自民國102 年9 月5 日起羈押3 月。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 年9月26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蔡明宏
法 官蔡守訓
法 官蘇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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