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交訴,66,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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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健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2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31分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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