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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號
原 告 央妮(TRIYANI BT NADJUDIN TULAR,印尼籍人)
訴訟代理人 葉綵筠
被 告 黃振鈴
被 告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川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黃振鈴因本院102 年度審交易字第149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央妮於民國102 年4 月9 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黃振鈴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嗣因原告即該刑事案件告訴人央妮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於102 年5 月10日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原告於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即已聲請如諭知被告黃振鈴不受理判決時,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有本院102年4 月9 日準備程序筆錄1 份附卷可佐,依照前開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原告之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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