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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侵易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真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5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A女(真實姓名詳如偵查卷附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被告甲○○於本院民國102 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與告訴人A女成立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內容捐款新臺幣3 萬元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各1 份及被告提出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佐,茲據告訴人A女具狀撤回告訴,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存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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