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易,881,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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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家賢
蘇楙升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調偵字第459 號、102 年度偵字第3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蘇楙升告訴被告朱家賢傷害案件及告訴人朱家賢告訴被告蘇楙升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 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已據告訴人蘇楙升、朱家賢於民國102年5 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背面、第14至1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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