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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永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1694 號、第13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永坤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2 年2 月3 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審易緝字卷第8 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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