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審易緝,52,2013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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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緝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宸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101 號、第1487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郭宸佑所為本件詐欺等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以99年度偵字第11101 號、第14870 號提起公訴,於101 年2 月29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2 年8 月2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102 益甲字第1223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

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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