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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世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41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簡世豪所為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2 年3 月31日以102 年度毒偵字第419 號提起公訴,於102 年4 月29日繫屬於本院,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102 年5 月13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29頁)。
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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