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陳應修
被 告 鄭國棟(已歿)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明有定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死亡,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緝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劉瓊雯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