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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3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秦霈
選任辯護人 林文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霈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4樓之4 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秦霈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再犯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規定,自民國102 年6 月24日予以羈押。
嗣經本院於102 年9 月11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仍存在,惟審酌本件審理程序業已終結,認被告在限制住居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審判、執行之虞,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因此限制被告住居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一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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