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02,易,433,2013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松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松記自民國一○二年九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白松記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偵字第8661號提起公訴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復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本案偵查中,經檢察官及本院2 度命具保,均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另被告因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及102 年1 月7 日在永碩資源回收廠行竊案件經起訴,復自承於102 年7 月25日、26日及8 月1 日前往竹圍國小行竊等情,可見被告於短時間內為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1條竊盜罪之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5日裁定羈押。

茲被告因另案待執行,經前開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撥執行,本院同意後,前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02 年9 月2 日起將被告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接續執行有期徒刑3 月之刑期,此有該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羈押之必要,依法應即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