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依涵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依涵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謝依涵因強盜殺人等案件,先前經本院以有法定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將其收押,現羈押期限將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所犯係涉重罪,恐遭判處重刑,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保全之必要),均仍繼續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 年9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莊明達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