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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燕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燕琴自民國一0二年五月二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第107條第1項之撤銷羈押,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本件被告吳燕琴前經本院以其涉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2 年5 月1 日為羈押處分。
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2 年5 月20日起送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8 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上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菊珍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得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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