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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豐鳴(原名游俊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總淨重零點壹貳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豐鳴(原名游俊華)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2 月24日13時30分許為警查獲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為警於101 年2 月24日1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3 樓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3 包(編號1 、1-1 、1-2 ,淨重0.1420公克,驗餘淨重0.1275公克),殘渣袋12個、吸食器2 組(另扣案之編號1-3 、1-4 白色微黃透明結晶2 袋,未檢驗出相關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依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146 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6 月20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檢察官於102 年6 月20日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 包(即編號1 、1-1 、1-2 白色透明結晶),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後,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 年3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單獨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士林地檢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48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3 袋(編號1 、1-1 、1-2 ,淨重0.1420公克,驗餘總淨重0.1275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 )鑑驗結果,均檢出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 年3 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第0000000Q號鑑定書各1 紙在卷足憑(見101 年度毒偵字第676 號偵查卷第11頁、第12頁)。
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綜此,爰依首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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