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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永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永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2 年,於民國99年3 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永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37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97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99年度審訴緝字第5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474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3 月30日入監,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3 年11月2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7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 年9 月12日,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在卷可按。
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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